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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79016877备受社会关注的新职业教育法将于5月1日起施行,这是该法自1996年颁布以来首次大修。
此次修法不仅扩展了职业教育法的内容,而且体系结构也更加完备,体现了最新的发展理念和制度创新,系统构建了新时代职业教育法律制度体系,将会对推动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发挥重要作用。
但法律公布后,一些媒体和专家把“普职协调发展”错误解读为“取消初中后的普职分流”,让对职业教育法的关注失去了焦点。
在人才培养的“蓄水池”中,职业教育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社会发展的进步需要高素质的劳动者和高水平的技能技术人才,同时也呼唤高质量的职业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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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职业教育的地位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副主任宋芳介绍,修订后的职业教育法,从现行法的5章40条修改为8章69条,增加“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职业教育的教师与受教育者”和“法律责任”三章,由现行法的3400余字修改为10000余字,内容更加丰富充实。
宋芳用“一融三通两提升”来概括此次修改的思路和主线:
“一融”指融合,即推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发挥企业重要办学主体作用;
“三通”指融通、贯通、畅通,即推动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相互融通、不同层次职业教育有效贯通、招生和升学就业渠道畅通;
宋芳表示,新职业教育法将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政策举措和实践成果转化为法律规范,为打造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夯实了法治基础。
即将实施的新职业教育法传递出哪些信号?对推动我国职业教育的发展有怎样的作用?教育部职业教育发展中心副主任曾天山认为:
1.依法治教有了“尚方宝剑”
2.新法明确了企业的办学主体地位
3.强化职业教育的多元办学体制与统筹管理
4.明确了职业教育的多渠道经费保障机制
我国拥有世界上规模最大的职业教育体系,年均输送1000万毕业生。
一方面国家对于职业教育高度重视,近年来不断出台利好政策;另一方面,社会认可度不高、教育质量不高等问题依然是职业教育缺乏吸引力的主要原因。
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针对诸多现实问题,也标志着中国进入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和建设技能型社会的新阶段,体现了国家对办好职业教育的决心和愿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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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相互融通
新修订后的职业教育法通过推进普职融通等制度设计,真正实现职业教育从“层次教育”到“类型教育”转变。
宋芳介绍,为推动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融通、不同层次职业教育贯通,打通“断头路”、构建“立交桥”,修订后的职业教育法作了有针对性的规定,明确国家建立健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产教深度融合,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并重,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相互融通,不同层次职业教育有效贯通,服务全民终身学习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
在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相互融通方面,明确国家建立健全各级各类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学分、资历以及其他学习成果的认证、积累和转换机制,推进职业教育国家学分银行建设,促进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的学习成果融通、互认;鼓励支持普通中小学、普通高等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增加职业教育相关教学内容,进行职业启蒙、职业认知、职业体验,开展职业规划指导、劳动教育。
宋芳表示,在职业教育内部也存在融通的问题,因为职业教育包括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实施职业教育的学校,除了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外,还包括实施职业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也需要相互融通。法律在职业教育内部融通方面,明确接受职业培训取得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培训证书等学习成果,经职业学校认定,可以转化为相应的学历教育学分;达到相应职业学校学业要求的,可以取得相应的学业证书。明确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根据高等职业学校设置制度规定,将符合条件的技师学院纳入高等职业学校序列。规定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职业教育统一招生平台,汇总发布实施职业教育的学校及其专业设置、招生情况等信息,提供查询、报考等服务。
在不同层次职业教育有效贯通方面,明确职业学校教育分为中等职业学校教育、高等职业学校教育。中等职业学校教育由高中层次的中等职业学校实施,高等职业学校教育由专科、本科及以上教育层次的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实施。明确中等职业学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有关专业实行与高等职业学校教育的贯通招生和培养。明确接受高等职业学校教育,学业水平达到国家规定的学位标准的,可以依法申请相应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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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体化设计人才培养体系
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司长陈子季表示,除了设立本科层次职业学校,职业教育法还为两个方面的探索预留了空间:在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本科职业教育专业、在专科层次职业学校设置本科职业教育专业。
这表明,职业学校的学生不仅可以读大专,还可以上本科,从法律层面畅通了职校学生的发展通道。
陈子季表示,修订后的《职业教育法》要求,统筹推进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协调发展、建立符合职业教育特点的考试招生制度、促进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的学习成果融通互认。这些规定将推动职业教育真正成为就业有能力、升学有优势、发展有通道的教育类型。
教育部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司副司长林宇介绍,“不同类型、同等重要”是本次修法对职业教育类型地位的重要肯定,在法律层面明确了职业教育的类型定位和发展预期,为职业教育下一步更好发展奠定了良好法律基础。
“既然是一种专门的教育类型,自然会有独立完整的学校体系和培养层次,”林宇说,推进不同层次职业教育有效贯通,教育部将一体化设计职业教育人才培养体系。贯彻执行一体化设计的职业教育专业目录,推动各层次职业教育专业设置、培养目标、课程体系、培养方案衔接。
同时,教育部将研究建立符合职业教育特点的考试招生制度。“建立职教高考制度一直以来呼声很高,本次职教法修订,进一步明确了这一点,我们将加快落实。”林宇说,高职专科的分类考试招生目前已经成为高职招生的主渠道,很多地方都组织了春季高考。接下来,加快建立“职教高考”制度,加强省级统筹,确保公平公正,完善“文化素质+职业技能”考试招生办法,按照专业大致对口原则,支持高等职业学校和实施职业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招收更多职业学校毕业生,建立适合职业院校学生升学的通道,推动不同层次职业教育有效贯通。
教育部还将稳步提升本科职业教育的规模和培养能力。实施中、高职学校教学条件达标工程,在优化结构、提升质量的基础上,“十四五”期间设置一批适应事业发展需要的职业本科学校;鼓励应用型本科学校按照职业教育专业目录开展职业本科教育;研究落实专科高职部分符合产教深度融合、办学特色鲜明、培养质量较高等条件,培养高端技术技能人才专业,实施本科层次的职业教育的办法。在提高质量的基础上扩大高层次职业教育的容量。
此外,我国还将适度发展长学制的职业教育。林宇介绍,教育部将支持在培养周期长、技能要求高的专业领域,中高职一体化设计培养方案,通过3+2、五年一贯制等方式实施长学制培养;教育与行业协同、学校与企业合作,通过中-专、专-本、中-专-本等多种学制组合,探索以中国特色学徒制为行业企业培养基层一线解决实际工程技术问题的现场工程师。
还将建立健全各级各类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学分、资历以及其他学习成果的认证、积累和转换机制,推进职业教育国家学分银行建设,促进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的学习成果融通、互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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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种渠道加强职业教育经费保障
除了法律保障之外,管理制度和经费投入也是重要保障。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统计,职业教育办学成本是普通教育的3倍左右。这也在一定程度上成为职业教育发展的瓶颈。
如何突破?修订后的职业教育法规定了从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到县级人民政府职业教育具体工作职责,与此同时,投入机制也进一步理顺。
陈子季表示,国家优化教育经费支出结构,使职业教育经费投入与职业教育发展需求相适应,鼓励通过多种渠道依法筹集发展职业教育的资金。
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是职业教育办学的基本模式,也是办好职业教育的关键所在。针对产教融而不合、校企合作不深不实是个痛点、堵点问题,修订后的职业教育法以“产教融合”一词取代了现行法中的“产教结合”,用9处“鼓励”、23处“应当”和4处“必须”,进一步明确诸多举措,同时,还明确了行业和企业支持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社会责任,鼓励企业举办高质量职业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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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产教融合,立法撬动校企“双赢”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处长张涛介绍,职业教育是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必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发展职业教育,必须发挥企业重要办学主体作用,深入推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针对实践中存在校企合作“一头热”,人才供需“两张皮”,企业参与办学动力不足、积极性不高等问题,修订后的职业教育法主要作了五个方面的规定。
1.在总则中强调职业教育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国家发挥企业的重要办学主体作用,推动企业深度参与职业教育,鼓励企业举办高质量职业教育。
2.新职业教育法鼓励、指导、支持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依法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采取购买服务,向学生提供助学贷款、奖助学金等措施,对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依法举办的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予以扶持;对其中的非营利性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还可以采取政府补贴、基金奖励、捐资激励等扶持措施,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生均经费等相关经费标准和支持政策给予适当补助。
3.修订后的职业教育法鼓励支持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引导企业按照岗位总量的一定比例设立学徒岗位,鼓励和支持有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能力的企业特别是产教融合型企业开展学徒培养培训;有关企业可以按照规定享受补贴。鼓励行业组织、企业等参与职业教育专业教材开发。鼓励企业参与职业教育教师培养培训,设立具备生产与教学功能的产教融合实习实训基地,安排实习岗位,接纳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学生实习。支持企业设立职业教育奖助学金等。
4.新职业教育法明确对企业的奖励激励措施。对深度参与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在提升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促进就业中发挥重要主体作用的企业,按照规定给予奖励;对符合条件认定为产教融合型企业的,按照规定给予金融、财政、土地等支持,落实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减免及其他税费优惠。
5.还要将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作为“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建设计划”的重要内容和评价指标。支持地方以政府补贴、基金奖励、捐资激励方式扶持行业企业举办的非营利性职业学校;支持职业学校将校企合作收入的一定比例用于支付教师、专家、外聘人员和受教育者的劳动报酬,作为绩效工资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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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职校生的合法权益
张涛介绍,修订后的职业教育法在教育法规定的受教育者权利基础上,进一步明确规定,职业学校学生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同时,回应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对保障职业学校学生合法权益作了有针对性的规定。
在加强实习实训管理方面,明确接纳实习的单位应当保障学生在实习期间按照规定享受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参加相关保险、接受职业技能指导等权利;对上岗实习的,应当签订实习协议,给予适当的劳动报酬。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对实习实训学生的指导,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协商实习单位安排与学生所学专业相匹配的岗位,明确实习实训内容和标准,不得安排学生从事与所学专业无关的实习实训,不得违反相关规定通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单位,或者通过非法从事人力资源服务、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或个人组织、安排、管理学生实习实训。
在加强收费管理方面,明确职业学校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和办法,收取学费和其他必要费用;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减免;不得以介绍工作、安排实习实训等名义违法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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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就业歧视
职业教育学生“升学”权利有法可依了,那么在最重要的出口“就业”上有哪些保障?是否会面临就业歧视?
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公平就业环境。用人单位不得设置妨碍职业学校毕业生平等就业、公平竞争的报考、录用、聘用条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在招录、招聘技术技能岗位人员时,应当明确技术技能要求,将技术技能水平作为录用、聘用的重要条件。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有职业技能等级要求的岗位,可以适当降低学历要求。此外,还明确规定,国家采取措施,提高技术技能人才的社会地位和待遇。
违反上述规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能力建设司副司长王晓君介绍,国家高度重视保障劳动者平等就业权益,反对各种就业歧视和不合理限制。人社部将加强对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指导,严格落实有关规定,加强对招聘活动中用人单位的管理,确保发布的招聘信息不含有歧视性条件,保障职业院校学生享有公平就业机会和平等权利。同时,对符合条件的职业院校毕业生,按规定落实社保补贴、培训补贴、求职创业补贴等就业支持政策。
“下一步,我们将深入学习贯彻《职业教育法》,大力发展技工教育,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指导企事业单位创造公平就业环境,在公开招聘时不得设置妨碍职业院校毕业生平等就业、公平竞争的报考、聘用条件。指导企事业单位根据不同行业、不同单位、不同类别岗位职责要求,科学合理设置学历、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水平等招聘岗位条件。”王晓君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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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社会认可度,让“一技之长”香起来
宋芳还介绍了修订后的职业教育法在提高职业教育社会认可度方面的一些规定。
在总则中,修订后的职业教育法提出,职业教育是与普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地位的教育类型,是国民教育体系和人力资源开发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采取措施,提高技术技能人才的社会地位和待遇,弘扬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时代风尚。
同时,修订后的职业教育法明确国家推进职业教育改革,提高职业教育质量,增强职业教育适应性。各级政府应当落实职业教育经费,加强职业教育教师专业化培养培训。职业学校应当加强校风学风、师德师风建设,营造良好学习环境,保证教育教学质量。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行业组织建立符合职业教育特点的质量评价体系,对职业学校的办学质量进行评估。职业教育质量评价应当突出就业导向,引导职业学校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
在畅通升学就业渠道方面,修订后的职业教育法明确职业学校学生在升学、就业、职业发展等方面与同层次普通学校学生享有平等机会。在招生方面,明确高等职业学校和实施职业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应当在招生计划中确定相应比例或者采取单独考试办法,专门招收职业学校毕业生。在就业方面,明确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在招录、招聘技术技能岗位人员时,应当明确技术技能要求,将技术技能水平作为录用、聘用的重要条件;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有职业技能等级要求的岗位,可以适当降低学历要求。
在营造良好社会氛围方面,法律明确国家对在职业教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每年5月的第二周为职业教育活动周。国家通过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竞赛等活动,为技术技能人才提供展示技能、切磋技艺的平台。新闻媒体和职业教育有关方面应当积极开展职业教育公益宣传,弘扬技术技能人才成长成才典型事迹,营造人人努力成才、人人皆可成才、人人尽展其才的良好社会氛围。
来源:广州职教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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