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了解更多信息!
15979016877沪教委人〔2021〕30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2021年中小学校长职级评审和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区教育局,各委局、控股(集团)公司: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发〔2018〕4号)、《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和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沪委发〔2018〕18号)精神,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推进基础教育优质均衡和城乡教育一体化发展,根据市委组织部、市教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关于上海市推行中小学校长职级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教委人〔2000〕4号)精神,决定开展2021年中小学(含中职校,下同)校长职级评审和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01、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依据校长专业标准,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长队伍建设,促进校长专业发展,形成“教育家办学”的激励机制和政策导向,造就一支政治过硬、品德高尚、业务精湛、治校有方的高素质专业化校长队伍。
02、实施原则
(一)坚持校长专业发展原则。明确校长是履行学校领导与管理工作职责的专业人员,从信念、知识和行为等三个方面,注重提升规划学校发展、营造育人文化、领导课程教学、引领教师成长、优化内部管理和调适外部环境等六大专业领导能力。
(二)坚持均衡发展原则。推进城乡基础教育一体化建设,加大初中学校和乡村学校建设力度,助力百所公办初中强校工程实验校(以下简称:“强校工程”实验校)发展,激励校长勇于推进教育改革创新,积极参与人才流动,发挥优秀校长示范引领和辐射作用,鼓励优秀校长身先士卒、带头从城镇学校向乡村学校、从优质学校向薄弱学校特别是“强校工程”实验校流动。鼓励破格推荐带领学校在优质均衡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并且特别优秀的青年校长。
(三)坚持深化改革原则。以校长专业标准为基本依据,深化校长职级制度改革,尊重校长岗位特点,进一步提高教育教学领导力,优化校长队伍建设与专业发展机制,支持校长大胆探索,创新教育思想、教育模式、教育方法,形成办学风格,营造教育家脱颖而出的制度环境。
03、范围与对象
本市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幼儿园、区教育学院、面向中小学的校外教育机构,以及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中职校”)中,在职在岗尚未到达退休年龄或按规定已办理延长退休手续(提供延长退休审批表),并在校(园)长岗位上工作的正职校长(含校党委、总支或支部书记,下同)。
04、职级设置
对应校长专业发展所经历的角色适应、经验积累、职业成熟和专业引领等四个阶段,校长职级设置初级、中级、高级、特级四级共11等,即初级1、2、3等,中级1、2、3、4等,高级1、2、3、4等,特级。
05、比例和名额
各级校长应保持合理的比例,各学段校长评定高级、中级的比例为:
中学、中职校:高级30-35%,中级45-50%;
小学:高级25-30%,中级50-55%;
幼儿园:高级20-25%,中级55-60%。
特级校长岗位数额一般掌握在高级一、二等校长总数的20%左右。上海市教师专业发展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教委人事处)把握全市特级校长总量的调控,结合区域事业发展和校长专业发展实际下达特级校长推荐指标。各区和中职校职级办按照特级校长推荐指标数推荐特级校长候选人。
鼓励特级校长参与人才流动。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各委局、控股(集团)公司对符合条件,且自愿流动到乡村学校或“强校工程”实验校工作的校长或破格推荐的校长,可向上海市教师专业发展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人才流动。申请流动的校长评定为特级,须到乡村学校或“强校工程”实验校任职3年,其中初中及以上学段的校长,须流动到“强校工程”实验校或初中乡村学校。已参与特级教师或正高级教师流动,且2021年8月前尚未完成3年流动任务的校长,不得申报流动名额。
06、申报条件
校长职级的申报与评审认定必须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申报者的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要达到相应的要求。同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学历要求:应达到国家规定的学历和具备相关的上岗证书。
(二)专业技术职务要求:中学、小学(含幼儿园)校长一般应分别具有高级教师、一级教师及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申报高级一等及以上校长职级的,须具有高级教师(中职校校长应具有相当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申报特级校长除具备相应资格条件外,必须在学校教育理论上有造诣、教育科研水平领先、学校管理成效卓著,并在全市乃至全国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
(三)教学工作量要求:中小学校长的主要精力应放在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其中每周应承担不少于2节课的教学工作量,幼儿园园长每周至少履行半天进班的教育教学工作量。中职校校长要熟悉中职校的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具有承担相应教育教学、培训或实训工作的工作量。
(四)评定职级年限的计算:校长原任职年限按年度计算。上年任职校长的,一律从次年的1月1日起计算。1年内实际任职时间累计不足半年的(含寒暑假),当年不计为任职年限。任副校长的年限按二分之一比例折算。任与现职校长级别相当的区教育党委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领导职务的年限按实计算;任与现职校长低一级别的区教育党委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领导职务的年限按二分之一比例折算。中职校校长担任与现任校长级别相当的行业或企业相关行政部门领导的年限按二分之一比例折算。校长任职年限计算至2020年12月31日。
(五)职级晋等晋级要求:年度考核为优秀或连续两个年度考核为合格的,原则上可在本级内升一等。已在本级内一等任职满2年的,有申报晋级评定的资格,即初级一等校长任职满2年取得晋升中级的资格;中级一等校长任职满2年取得晋升高级的资格;高级一等校长任职满2年取得晋升特级校长的资格。
(六)工作经历要求:为推进教育优质均衡发展,促进教育人才有序流动,申报特级校长一般应有2所及以上学校工作经历。乡村学校的校长参评特级校长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七)破格申报要求:特别优秀、做出突出贡献的青年校长可在任职年限方面破格申报特级校长,但应从严控制。破格申报人员须在近3年内,在改变学校面貌或教育教学和学校管理等方面取得突出贡献。该突出贡献必须是学校或集团化学区化办学方面取得突出成绩,获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或奖励等;或本人在学校管理方面获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或奖励,或作为项目负责人完成省部级以上重大实践项目或办学课题研究。独立撰写并公开出版学校管理方面专著形成一定社会影响的,可做参考。破格人员应符合流动条件,评定为特级校长须参与人才流动。
07、考核办法
评定校长职级应根据中小学校长应当具备的基本素质和必须履行的职责,严格进行考核测评,体现校长职级评定工作的科学性、客观性、公正性与规范性。
中小学校长考核测评的内容,按照《上海市中小学校长职级评定标准》执行。
中小学党(总)支部书记考核测评的内容,按照《上海市中小学党支部书记对应校长职级评定标准》执行。幼儿园园长考核测评的内容,按照《上海市幼儿园园长职级评定标准》执行。
中职校校长考核测评的内容,按照《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校长职级评定标准》执行。
中职校党委(总支或支部)书记考核测评的内容,按照《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党委(总支或支部)书记对应校长职级评定标准》执行。
08、评定机构
(一)由上海市教师专业发展工程领导小组领导,上海市教师专业发展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对全市中小学推行校长职级制工作进行统筹协调,并组织实施特级校长的评审工作。区建立相应的校长职级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区职级办”),负责组织实施本区校长的考核、测评等具体工作和高级及以下校长的评审和认定工作,并推荐特级校长人选。受市教委委托,市教育评估院组织成立中职校校长职级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中职校职级办”),负责实施中职校高级及以下校长职级的评审和认定工作,同时推荐特级校长人选。各中职校主管部门应落实相应的工作部门,负责考核、测评等具体工作。
(二)市、区教育部门和市教育评估院分别成立相应的校长职级专家评审委会员(以下简称“评委会”),开展校长职级评审工作。区(中职校)评委会一般由9至15人组成,由党政领导、名校长、专家各三分之一组成,名校长和专家人数的二分之一须聘请外区人员,以及本市高校中从事基础教育研究和管理的人员。评委会的成员必须具备较高的政治、业务条件,名单报上海市教师专业发展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09、评定程序
(一)个人申报。申报人按规定填写申报表,并提交本人工作述职报告和履行职责的情况及有关证明。述职报告按考评指标进行写实性汇报,全面反映任职以来的工作实绩,重点反映近3年来在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和改革、发展、创新等方面的实绩,报告分理念、措施、成效三部分。校长申报材料须在所在学校公示,并由区(中职校)职级办按规定对材料进行审核。
(二)述职和评议。述职评议可结合校长年度考核,在区教育党政部门或中职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申报人向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下同)进行述职报告。每位教职工代表(或党员)以无记名方式填写民主测评表(测评等第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和教师问卷,并由区教育党政部门或中职校主管部门委派的工作人员负责汇总测评结果。如需要可到学校召开师生座谈会或进行随访。
(三)考核与评鉴。区职级办或中职校主管部门在听取申报人述职和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汇总有关材料,作出考核、评鉴意见,其中必须包括思想政治表现内容。区级以上主管部门按照规范程序和要求对申报人、申报人所在学校和教职工作出的督导、考评(鉴定)意见,包括获奖证书等,可作为评价校长的依据,供评审专家在评审时参考。
(四)评审与推荐。对申报中级及以上校长职级的人员,区(中职校)职级办须组织评委会进行评审和面试答辩,其中推荐特级校长候选人的,应提出初审意见,按照校长管理权限征求组织、纪检部门意见后,报上海市教师专业发展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报初级校长职级的,由区(中职校)职级办按照任职资格条件、组织原则和工作程序审核并予认定。区(中职校)职级办须将评审认定结果(含特级校长推荐人选)公示5个工作日。上海市教师专业发展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评委会对特级校长申报人选进行评审,结果公示5个工作日。
(五)备案。区(中职校)职级办对评审认定的高级及以下校长职级名单,报上海市教师专业发展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10、健全管理
(一)完善校长工资管理制度。校长职级工资中的级等工资和能级工资纳入绩效工资管理。校长的绩效工资由区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校长职级、工作量、考核结果等因素确定。校长的绩效工资在区绩效工资总量内统筹安排,不占所在学校绩效工资总量。校长绩效工资水平应高于所在区教职工绩效工资水平。
(二)建立特级校长奖励制度。鼓励各区探索建立特级校长奖励制度,促进特级校长可持续发展。
(三)继续发挥到龄特级校长的作用。根据区域和学校发展需要,有条件的区可试行延长特级校长的退休年龄,并继续聘其担任校长。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2021年6月8日
获取方案